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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本文由工程建设律师分享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定职责,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原则。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原则。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

  (四)强化服务原则。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

  (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内部发挥两局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外部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拟按现行规划市区分工审批,近93%事权下放区县。其中,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推行告知承诺,加强监督制约。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市场准入。

  三、改革方案

  (一)管理阶段

  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供应管理。在此阶段,项目落地并确定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第二阶段: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在此阶段,结合建设项目设计的逐步深化,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核。其中,社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拟合并为“设计文件审查”。在设计方案深度,确定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和建筑高度,协调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利害相关人的关系,并按规定组织公众参与程序;在初步设计深度,明确工程各专业规范的要求,解决配套设施的接入和设计深化;在施工图深度,落实所有设计规定及相关审核要求,是建筑施工所依据的详细图纸,据此可以进行现场施工。

  第三阶段:建设过程监管。在此阶段,确保各项管理要求的实施和落实。对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管,对土地出让受让人是否履约进行监督。

  (二)审批流程

  针对不同的投资审批方式(审批、核准、备案)和土地供应方式(储备、划拨、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自有土地),建设项目按以下流程审批(附流程图):

  1.土地储备流程(审批制);

  2.招拍挂出让流程(核准和备案制);

  3.协议出让流程(核准和备案制);

  4.划拨项目流程1(审批制);

  5.划拨项目流程2(核准制);

  6.自有土地项目流程1(审批制);

  7.自有土地项目流程2(核准制);

  8.自有土地项目流程3(备案制)。

  土地租赁参照土地出让流程办理。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程序另行制定。

  (三)主要改革措施

  1.同步受理,改串联为并联

  项目在同一报批阶段涉及的规划和土地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包括:第一阶段划拨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地名申请同步,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同步;第二阶段的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第三阶段的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和规划竣工验收、土地验收同步。

  建设单位可同时填写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受理后通过内部分工并联审批;同步受理事项的办理结果仍应依照法定顺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搭建平台,协调跨部门工作衔接

  在具有综合管理功能的环节搭建管理平台,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和办理报批,“一站领证”。

  (1)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环节

  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实行“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征询。

  分部门征询: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征询部门分两类,第一类为必询部门,包括投资、产业、环保、建设、房管、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消防、民防、卫生防疫等10个职能相关管理部门。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区位、类型和设施配套等不同情况,还可以征询轨道交通、水务(上水、下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军事、供电、燃气、电信、气象、文物保护、安监、安保、测量标志、抗震等部门。

  其中,针对本市投资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经营性项目除征询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外,大卖场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的意见,加油站项目还需征询经济信息化委的意见,宾馆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旅游局的意见,产业类项目征询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针对管线配套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实行“归口征询”。住宅项目征询区县房地局的意见,特定区域(两岸、世博、虹桥枢纽、临港、洋山、长兴)和各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征询有关管委会等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项目征询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中心城区市政配套局、市政署)的意见。

  分步骤征询:在征询部门意见时,分两步进行,首先征询投资和产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意见后,将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和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材料一并送其他部门征询意见,其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按权限征询:由于各部门市区权限分工不一,为便于操作,供电、电信、消防、轨道交通等专业,审批权限集中在市级部门的,涉及两岸、世博、虹桥枢纽以及临港、洋山、长兴、化工区范围内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项目的,出让人向市级部门征询。民防、绿化、市容环卫等专业,审批权限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致的,出让人向同级部门征询。其他的,由出让人按属地化原则向土地所在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书面征询,超过区县职能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县职能部门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级职能部门,并将市级职能部门征询回复代转反馈出让人。

  格式化征询: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的建设条件。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审查。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审批时间。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操作办法和审批要求如下:

  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编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送审。建设单位按照签定合同或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时被告知的参与审批部门的名单,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如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的一并附上,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受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件后,向相关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相关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正式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补正材料通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视作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再次申报修改后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不再提交与修改内容无关的材料。

  审理。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作局部调整后再予批准的,应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可延期10个工作日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最终审批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止审批时间,并在中止情形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审批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视作同意处理。

  审批决定。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附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时,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和审查不同意的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经过综合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无法达标的,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审批中达标;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设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审批文件均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3.分类管理,改革审批方式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减免或简化部分事项的审批。主要有:

  地质灾害评价目录式管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地质灾害评价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一般建设项目,非易发区的大部分项目免于地质灾害评价。同时简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价的程序,推行标准化、格式化评估。

  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原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呈报表现的内容,在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应予表现,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一并审核。

  四、实施意见

  (一)加强相关行政审批衔接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与本办法实施配套的各项专业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管理程序的衔接。各区县政府应推进和落实区县规划国土资源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确保办法在区县的有效实施。

  (二)做好办法实施准备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完善格式化审批规范,并加快信息化建设,结合区县机构改革的进程,加大培训力度,在二季度先期开展招拍挂改革试点,并积极做好审改全面实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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