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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际工程争端的新途径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亚洲地区使用drb的项目实例

  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一宗体现争议评审委员会制度在亚洲得以成功运用的著名案例是中国的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这一工程位于四川省雅砻江,主体包括一座水泥大坝以及建于地下的水力发电厂。该工程由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ehdc)所有,兴建于1991年至2000年,耗资约20亿美元。

  两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与进行了主体土木工程,一共包括5家欧洲的承包商与2家中国承包商。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设计,合资(合作)企业由一名中国工程师进行监督,而项目发包方则由多家国际性工程顾问公司提供咨询意见。建筑合同条款适用修正的fidic 4的条件,而两项主要的土建工程合同则采用了3位成员组成的争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分别来自英国、哥伦比亚以及瑞典。合同双方各任命了一名委员会成员,随即由该两名成员指定一名主席。合同中约定如有需要还可指定专家顾问。合同对于可以提交委员会的争议的范围未作出限制,而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般是具有约束力的,除合同一方在特定时间期限内发出提请仲裁的通知以外。

  最初项目双方虽然对这一机制采取谨慎态度,而后逐渐认识到委员会解决复杂争议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随着双方对其信心的不断增长,委员会逐渐变得更为主动并开始以较为非正式的方式协助解决项目的潜在争议。工程建设期间,合计有40项争议提交至委员会而没有产生一项仲裁。所有的争议均由双方在委员会公布其决定或在工程建设完成后达成和解。争议评审委员会机制的运用对双方同意最终的和解方案起到重要影响。

  万家寨大坝工程——自二滩工程以后,其他运用争议评审委员会的项目也逐渐出现在中国与亚洲其他地区。尤其是在水电站工程领域,不少项目的建筑合同中均采用争议评审委员会机制。黄河万家寨大坝二期与三期阶段工程建于1998年至2002年间,共计12项争议提交了项目的争议评审委员会并全部顺利解决。这一项目投资额约两亿美元。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世界银行于2004年6月28日发表了一份有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第11期进程的报告。工程在筹备期间,即预见到需要指定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国际承包商与项目发包方之间的争议。争议评审委员会由项目融资方聘请的专家组成,根据该报告,委员会有效地解决了承包商与发包方之间,因复杂的地理条件、项目涉及变更、延期与提前等种种因素导致的争议。世界银行的报告称“争议最终经由双方在委员会的决定与调解的基础上进行的磋商而达成和解。”毫无疑问,争议评审委员会在这一耗资9.36亿美元的长期项目中的运用取得了重大成功。

  香港国际机场——在香港赤腊角填海建造的香港国际机场无疑是在工程建造过程中运用drb机制的一个突出案例。本文作者在今年6月发表于《建筑时报》的有关裁决制度的文章中也提及了这一工程。香港国际机场是一项巨型的基础建设工程,这一工程很好地反映了三种不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基建工程、地下铁路以及机场本身建设过程中的运用。在这一工程中,机场建设标准合同包括四个层次的“阶梯式”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评审委员会的采用是其中的环节之一。如果争议转交由工程师处理,向项目主任“上诉”之后还未能解决,则该争议将提交至争议评审委员会;而在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合同双方可诉诸于裁定或仲裁。

  该项目中的委员会包括6名成员以及1名会议召集人。委员会每三个月深入建设工地会面,并介入一切可能产生的矛盾意见以免其发展成争议。委员会成员人选经过仔细筛选,以保证各自的专长可以满足任何争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知识要求。当需要解决争议时,将根据争议的性质与复杂程度选定一至三位成员。

  最终,香港国际机场工程只有极少数的争议交由委员会裁决,委员会作出了6项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其中仅一项诉诸于第四层次的仲裁机制。为保证工程进度,合同双方暂时会不予考虑某些争议,而是留待机场启用后再予以解决。截至2001年5月,大约63亿港币的争议尚未了结,但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大部分达成了和解。

  在中国及其他亚洲地区使用drb的工程项目还有很多,比如云南省昆明市的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历经约八年的建设,于2007年3月正式完工。这一工程是当时中国规模最大的城市引水项目。在建设合同起草过程中,各方同意以drb作为纠纷产生时的解决手段。同样,完成于2005年8月由世界银行提供融资的新疆奎屯-塞里木湖公路项目,是另一宗使用drb的工程——就每一项预计工程量达到或超过5千万美元的合同,世界银行都要求在合同中约定使用drb。此外,有一宗位于越南胡志明市的nltn盆地泵站项目,总值4千万美元,选用drb用于解决争议。自2004年开工,截至最近可查得的2007年信息显示,尚无争议记录。

  当前经济环境与drb的中国前景

  当前,全球建筑行业处于前所未有的巨大财政压力下。在经济危机时刻,项目承包商与专业团队缺乏现金流是造成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这一问题,在资金链下方的分包商面临更为严重的经济威胁。没有资金购买原材料,将导致工期延误,最终将使得与建筑行业有关的、不同规模的公司濒临破产,而他们的在建工程也将逐渐瘫痪。

  虽然中国经济不如过去几年势头迅猛,但仍然消耗占世界使用总量一半的水泥与三分之一的钢材,用以完成大量雄心勃勃的建筑工程。中国政府的第11个五年计划拟投资260亿美元建设8个水力发电项目。对节水项目与水力发电项目的总投资估计超出1040亿美元。其他计划还包括修建4条主要的石油与天然气运输管道以及扩建几座重要机场、兴建新的次级机场等。在这一五年计划内,投资于中国建筑行业的资金将维持于年均9.7%的增长率至2010年,非住宅型的大厦与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是最主要的部分。

  很显然,目前以及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建筑行业依旧保持活跃,随之而来,需要适当的争议解决制度以促进项目进程顺畅。本文所涉及的各种类型项目,例如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均能很好地借助于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争端。许多复杂的大型工程建设吸引了大量的海外公司与投资者涉足中国建筑业领域。争议评审委员会以其专家成员、国际性、低成本费用、灵活地出具是否具备约束力的决定等优势,以及抑制争议产生的附带优势,将在中国建筑行业赢得更为重要的地位。

  虽然目前专家评审委员会在中国并没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就以往使用该机制的案例及其成功收效来看,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适用前景看好。同时,随着中国建筑业企业逐步熟悉并选择使用fidic合同的趋势,在今后几年专家评审委员会在争议解决方面将取得一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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