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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本文由工程建设律师分享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为企业竣工验收提供并联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并联服务范围

  建设单位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二、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县)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区域内相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三、办事流程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相关验收工作同时进行,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在委托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时,应当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目录。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的资料按照参加验收的管理部门分袋分装。

  (二)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

  1.建设单位向市安质监总站或者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委托申请表》和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2.受理机构预受理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收讫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资料转相关管理部门。

  3.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

  4.受理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三)验收阶段(13个工作日)

  1.受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具体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并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受理机构可以组织会审。

  2.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3.对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四)回复阶段(2个工作日)

  1.受理机构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2.对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3.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受理机构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受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4.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对整改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和相关证照,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抄送受理机构。

  5.对于试运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试生产期满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或者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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