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三)
4 明挖地基
4.1 基 坑
4.1.1 一般规定
1 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设施,基坑顶有动荷载时,坑顶边
与动荷载间应留有不小于1m 宽的护道,如动荷载过大宜增宽护道。如工程地质
和水文地质不良,应采取加固措施。
2 基坑坑壁坡度不易稳定并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
坡开挖工程量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支护。设计无要求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
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支护方案。
4.1.2 不支护加固基坑坑壁的施工要求
1 基坑尺寸应满足施工要求。当基坑为渗水的土质基底,坑底尺寸应根据排
水要求(包括排水沟、集水井、排水管网等)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
一般基底应比基础的平面尺寸增宽0.5~1.0m。当不设模板时,可按基础底的尺
寸开挖基坑。
2 基坑坑壁坡度应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施工方法等情况确定。当为无水
基坑、且土层构造均匀时,基坑坑壁坡度可按表4.1.2 确定。
表4.1.2 基坑坑壁坡度
坑壁坡度
坑壁土类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荷载 坡顶有动荷载
砂类土 1∶1 1∶1.25 1∶1.5
卵石、砾类土 1∶0.75 1∶1 1∶1.25
粉质土、粘质土 1∶0.33 1∶0.5 1∶0.75
极软岩 1∶0.25 1∶0.33 1∶0.67
软质岩 1∶0 1∶0.1 1∶0.25
硬质岩 1∶0 1∶0 1∶0
注:①坑壁有不同土层时,基坑坑壁坡度可分层选用,并酌设平台;
②坑壁土类按照现行《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划分;
③岩石单轴极限强度<5.5、5.5~30、>30 时,分别定为极软、软质、
硬质岩;
④当基坑深度大于5m 时,基坑坑壁坡度可适当放缓或加设平台。
3 如土的湿度有可能使坑壁不稳定而引起坍塌时,基坑坑壁坡度应缓于该湿
度下的天然坡度。
4 当基坑有地下水时,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以放坡开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
若土质易坍塌或水位在基坑底以上较深时,应加固开挖。
4.1.3 喷射及锚杆加固基坑坑壁的施工要求
1 喷射或锚杆喷射加固基坑坑壁,应按设计要求,逐层开挖、逐层加固。
2 基坑开挖深度小于10m 的较完整风化基岩,可直接喷射素混凝土。喷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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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距离埋设钢筋,以露出岩面的长度作为喷射厚度的标志。
3 当用锚杆挂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开挖基坑时,各层锚杆要求进入稳定层的
长度和间距、钢筋的直径或钢绞线的束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坑壁上有明显出水点处,应设置导管排水。
5 喷射完成后,检查混凝土的平均厚度、强度,其值均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锚杆的平均抗拔力不小于设计值,最小拔力不小于设计值的90%。混凝土喷射
表面应平顺,钢筋和锚杆不外露。
4.2 围 堰
4.2.1 一般规定
1 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0.7m。
2 围堰外形应考虑河流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
中冲刷及影响通航、导流等因素,并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的要求。
3 堰内平面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
4 围堰要求防水严密,减少渗漏。
4.2.2 土围堰
1 水深1.5m 以内、水流流速0.5m/s 以内,河床土质渗水较小时,可筑土
围堰。
2 堰顶宽度可为1~2m。当采用机械挖基时,应视机械的种类确定,但不宜
小于3m。堰外边坡迎水流冲刷的一侧,边坡坡度宜为1∶2~1∶3,背水冲刷的
一侧的边坡坡度可在1∶2 之内,堰内边坡宜为1∶1~1∶1.5,内坡脚与基坑的
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开挖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3 筑堰材料宜用粘性土或砂夹粘土。填出水面之后应进行夯实。填土应自上
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4 在筑堰之前,必须将堰底下河床底上的树根、石块及杂物清除干净。
5 因筑堰引起流速增大使堰外坡面有受冲刷的危险时,可在外坡面用草皮、
柴排、片石、草袋或土工织物等加以防护。
4.2.3 土袋围堰
1 水深在3m 以内,流速在1.5m/s 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可筑土
袋围堰。
2 围堰中心部分可填筑粘土及粘性土芯墙。堰外边坡为1∶0.5~1∶1,堰内
边坡为1∶0.2~1∶0.5,坡脚与基坑顶边缘的距离和堰顶的宽度同4.2.2 条。
3 堰底河床处理及堆码方向同4.2.2 条。
4 堆码的土袋的上下层和内外层应相互错缝,尽量堆码密实平整。
4.2.4 钢板桩围堰
1 钢板桩围堰适用于各类土(包括强风化岩)的深水基坑。
2 钢板桩的机械性能和尺寸应符合规定要求。经过整修或焊接后的钢板桩,
应用同类型的钢板桩进行锁口试验、检查。
3 钢板桩堆存、搬运、起吊时,应防止因自重而引起的变形及锁口损坏。
4 当起吊能力许可时,宜在打桩之前,将2~3 块钢板桩拼为一组并夹牢。
5 施打钢板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在施打钢板桩前,应在围堰上下游一定距离及两岸陆地设置经纬仪观测
点,用以控制围堰长、短边方向的钢板桩的施打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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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打前,钢板桩的锁口应用止水材料捻缝,以防漏水。
3)施打钢板桩必须备有导向设备,以保证钢板桩的正确位置。
4)施打顺序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一般由上游分两头向下游合龙。施打时宜
先将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施打到稳定深度,然后依次施打至设计深度。在垂直度有
保证的条件下,也可一次打到设计深度。
5)钢板桩可用锤击、振动、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土中不宜使用射水下沉
办法。
6)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
7)同一围堰内使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桩时,宜将两种不同类型的钢板桩的各半
块拼焊成一块异形钢板桩以便连结。
8)施打时,应随时检查其位置是否正确,桩身是否垂直,不符合要求时应立
即纠正或拔起重新施打。
6 拔桩前,宜向堰内灌水使内外水位持平并从下游侧开始拔桩。拔桩时宜用
射水、锤击等松动措施,并应尽可能采用震动拔桩法。
7 拔出来的钢板桩应进行检修涂油,堆码保存。
4.2.5 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
1 钢筋混凝土板桩适用于粘性土、砂类土及碎石土类河床。
2 板桩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板桩桩尖角度视土质坚硬程度而定。沉人砂砾
层的板桩桩头,应增设加劲钢筋或钢板。
3 钢筋混凝土板桩的制作,应用刚度较大的模板,榫口接缝应顺直、密合。
如用中心射水下沉,板桩预制时,应留射水通道,其余制作要点可参照第5 章钢
筋混凝土桩的制作。
4 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插打、就位、位置的控制以及拔除,可按照4.2.4 条有
关内容执行。
4.2.6 竹、铅丝笼围堰
1 竹、铅丝笼围堰适用于流速较大而水深在1.5~4m 的情况。
2 竹、铅丝围堰制作应坚固,可使用钢筋串联、螺栓连接以及铁丝捆扎等方
法加固。
3 按照水深、流速、基坑大小及防渗要求,可以用单层或双层竹、铅丝笼围
堰,单层时在围堰内填土袋,在外侧堆土袋,双层时在两层之间填土,防止渗漏。
竹、铅丝笼的宽度为水深的1.0~1.5 倍。
4 竹、铅丝笼可用浮运、吊装或滑移就位,就位后填石(装土)下沉,在堰底
外围堆土袋,以防堰底渗漏。
4.2.7 套箱围堰
1 套箱围堰适用于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础。
2 无底套箱用木板、钢板或钢丝网水泥制作,内部设木、钢料支撑。根据现
场起吊、移运能力,套箱可制成整体式或装配式。制作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套箱
接缝渗漏。
3 在下沉套箱前,应按4.2.2 条第4 款清理河床。若套箱设置于岩层上时,
应整平岩面。如果基岩岩面倾斜,将套箱底做成与岩面相同的倾斜度,以增加套
箱的稳定性并减少渗漏。
4.2.8 双壁钢围堰
1 双壁钢围堰应进行专门设计,其强度、刚度及结构稳定性、锚锭系统、使
用期等应满足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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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壁钢围堰适用于深水基础施工,围堰的尺寸及高度应根据基础尺寸及放
样误差、墩位处河床标高、围堰下沉深度和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高程以
及浪高等因素确定。
3 双壁间距应根据下沉需克服的水的浮力、土壤摩阻力、基底抗力而定。双
壁钢围堰本身应分设多个对角的横向互不通水的隔水仓,以便在下沉过程中分仓
对称灌水、砂砾石或混凝土。
4 双壁钢围堰的制作,应按设计要求在工厂施工,其分节分块的大小应按工
地吊装、移运能力确定。
5 双壁钢围堰拼焊后应进行焊接质量检验及水密试验。
6 各节、块拼焊时,应按预先安排的顺序对称进行。
7 围堰浮运定位应符合本规范7.3.3 条的规定。
8 围堰清基应符合设计要求,清基完成后,由潜水员逐片检查,合格后,方
可浇注水下混凝土封底。封底要求按本规范第7 章的规定进行。
9 围堰着床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而又作为承台模板用
时,其误差应符合模板的施工要求。
10 围堰拆除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撞击墩身。
4.3 挖基和排水
4.3.1 一般规定
1 挖基施工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开工前应做好计划和施工准备工
作,开挖后应连续快速施工。
2 基础的轴线、边线位置及基底标高应精确测定,检查无误后方可施工。
3 在附近有其他结构物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4 挖基废方应按指定的位置处治。
5 排水应不影响基坑安全,应不影响农田和周边环境。
6 基坑的回填应分层压实,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13.5.2 条的规定。
4.3.2 挖基
1 应避免超挖。如超挖,应将松动部分清除,其处理方案应报监理、设计单
位批准。
2 挖至标高的土质基坑不得长期暴露、扰动或浸泡,并应及时检查基坑尺寸、
高程、基底承载力,符合要求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
3 排水困难或具有水下开挖基坑设备,可用水下挖基方法,但应保持基坑中
的原有水位高程。
4.3.3 集水坑排水
基坑开挖中,在坑底基础范围之外设置集水坑并沿坑底周围开挖排水沟,使
水流人集水坑内,排出坑外。集水坑宜设在上游,尺寸视渗水的情况而定。
排水设备的能力宜大于总渗水量的1.5~2.0 倍。
4.3.4 井点降水
1 井点降水法适用于粉、细砂、地下水位较高、有承压水、挖基较深、坑壁
不易稳定的土质基坑。井点类别的选择,宜按照土壤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水位
深度以及工程特点而定,见表4.3.4。在无砂的粘质土中不宜使用。
表4.3.4 各种井点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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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点类别
土壤渗透
系数(m/
d)
降低水
位
深度(m)
井点类别
土壤渗透
系数(m/
d)
降低水位
深度(m)
一级轻型井点
法 0.1~80 3~6
电渗井点
法
<0.1 5~6
二级轻型井点
法 0.1~80 6~9
管井井点
法 20~200 3~5
喷射井点法 0.1~50 8~20 深井泵法10~80 >15
射流泵井点法 0.1<50 <10
注:①降低土层中地下水位时,应将滤水管埋没于透水性较大的土层中;
②井点管的下端滤水长度应考虑渗水土层的厚度,但不得小于1m。
2 井管的成孔可根据土质分别用射水成孔、冲击钻机、旋转钻机及水压钻探
机成孔。井点降水曲线至少应深于基底设计标高0.5m。
3 井点的布置应随基坑形状与大小、土质、地下水位高低与流向、降水深度
等要求而定。
4 应做好沉降及边坡位移观测,确保水位降低区域内建筑物的安全。必要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
4.3.5 帷幕法排水的要求
帷幕法是在基坑边线外设置一圈隔水幕,用以隔断水源,减少渗流水量,防
止流砂、突涌、管涌、潜蚀等地下水的作用。方法有深层搅拌桩隔水墙、压力注
浆、高压喷射注浆、冻结围幕法等,采用时均应进行具体设计并符合有关规定。
4.4 地基处理
4.4.1 一般规定
1 地基处理应根据地基土的种类、强度和密度,按照设计要求,结合现场情
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2 地基处理的范围至少应宽出基础之外0.5m。
3 符合设计要求的细粒土、特殊土基底,修整妥善后,应尽快修建基础,不
得使基底浸水和长期暴露。
4.4.2 细粒土及特殊土地基的处理
属细粒土或特殊土类的饱和软弱粘土层、粉砂土层及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
粘土及季节性冻土,强度低,稳定性差,处理时应视该类土的处治深度、含水量
等情况,按基底的要求采取固结处理,以满足设计要求。
4.4.3 粗粒土和巨粒土地基的处理
对于强度和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的粗粒土及巨粒土基底,应将其承重面平整
夯实,其范围应满足基础的要求。
基底有水不能彻底排干时,应将水引至排水沟,然后在其上修筑基础。
4.4.4 岩层基底的处理
1 风化的岩层,应挖至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或其他方面的要求为止。
2 在未风化的岩层上修建基础前,应先将淤泥、苔藓、松动的石块清除干净,
并洗净岩石。
3 坚硬的倾斜岩层,应将岩层面凿平。倾斜度较大,无法凿平时,则应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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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级台阶。台阶的宽度宜不小于0.3m。
4.4.5 多年冻土地基的处理
1 基础不应置于季节冻融土层上,并不得直接与冻土接触。
2 基础的基底修筑于多年冻土层(即永冻土)上时,基底之上应设置隔温层或
保温层材料,且铺筑宽度应在基础外缘加宽1m。
3 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明挖基础,其多年平均地温等于或高于-3℃时,
应于冬季施工;多年平均地温低于-3℃时,可在其他季节施工,但应避开高温季
节,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严禁地表水流人基坑;
2)及时排除季节冻层内的地下水和冻土本身的融化水;
3)必须搭设遮阳棚和防雨棚;
4)施工前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快速施工。做好的基础应立即回填封闭,不宜
间歇。必须间歇时,应以草袋、棉絮等加以覆盖,防止热量侵入。
4 施工时,明水应在距坑顶10m 之外修排水沟。水沟之水,应引于远离坑顶
宣泄并及时排除融化水。
4.4.6 溶洞地基的处理
1 影响基底稳定的溶洞,不得堵塞溶洞水路。
2 干溶洞可用砂砾石、碎石、干砌或浆砌片石及灰土等回填密实。
3 基底干溶洞较大,回填处理有困难时,可采用桩基处理,桩基应进行设计,
并经有关单位批准。
4.4.7 泉眼地基的处理
1 可将有螺口的钢管紧紧打人泉眼,盖上螺帽并拧紧,阻止泉水流出;或向
泉眼内压注速凝的水泥砂浆,再打人木塞堵眼。
2 堵眼有困难时,可采用管子塞人泉眼,将水引流至集水坑排出或在基底下
设盲沟引流至集水坑排出,待基础圬工完成后,向盲沟压注水泥浆堵塞。采用引
流排水时,应注意防止砂土流失,引起基底沉陷。
3 基底泉眼,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处理,都不应使基底饱水。
4.4.8 当地基需要加固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处理。
4.5 地基检验
4.5.1 检验内容
检查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大小、基底标高;
检查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相符;
检查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检查施工记录及有关试验资料等。
4.5.2 检验方法
按桥涵大小、地基土质复杂(如溶洞、断层、软弱夹层、易溶岩等)情况及结
构对地基有无特殊要求,可采用以下检查方法:
1 小桥涵的地基检验:可采用直观或触探方法,必要时可进行土质试验。
2 大、中桥和地基土质复杂、结构对地基有特殊要求的地基检验,一般采用
触探和钻探(钻深至少4m)取样做土工试验,或按设计的特殊要求进行荷载试验。
3 特大桥按设计要求处理。
4.5.3 基底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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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面周线位置不小于设计要求。
2 基底标高:土质±50mm;
石质+50mm,-200mm。
5 沉入桩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沉桩前应具备工程地质钻探资料、水文资料、打桩资料。
5.1.2 桩基础轴线的定位点应设置在不受沉桩影响处,允许偏差应在设计容许范
围内。
5.1.3 沉桩顺序一般由一端向另一端连续进行,当桩基平面尺寸较大或桩距较小
时,宜由中间向两端或四周进行。如桩埋置有深浅,宜先沉深的,后沉浅的。在
斜坡地带,应先沉坡顶的,后沉坡脚的。
5.1.4 贯人度应通过试桩或做沉桩试验后与监理、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5.1.5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情况与勘测报告有出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
充钻探。
5.1.6 有关承台的施工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 章6.7 节的规定执行。
5.2 试桩与基桩承载力
5.2.1 试桩试验的一般规定见附录b.1。沉桩工程开工前,如需做试桩确定沉桩工
艺和检验桩的承载力时,试验项目包括:
(1)工艺试验和冲击试验,见附录b.2。
(2)单桩承载力试验。若采用静载试验,可分静压、静拔、静推试验。
5.2.2 除一般的中、小桥沉桩工程有可靠的依据和实践经验可不进行试桩外,其
他沉桩工程在施工前,应先沉试桩,以确定沉桩工艺和检验桩的承载力。
5.2.3 特大桥和地质复杂的大、中桥,应采用静压试验方法确定单桩容许承载力。
一般的大、中桥的试桩,可采用静载试验法,在条件适宜时,亦可采用可靠的动
力检测法或静力触探法。锤击沉入的中、小桥试桩,在缺乏上述试验条件时,可
结合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动力公式计算单桩容许承载力。确定的单桩容许承载
力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5.2.4 试桩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单桩抗压容许承载力:
1)采用静压试验得到的极限荷载除以设计规定的安全系数后,作为单桩容许
承载力。若结构上要求限制桩顶沉降值的基桩,可在静压试验曲线中,按设计要
求的允许沉降值(应适当考虑长期荷载效应)取其对应的荷载作为单桩抗压容许
承载力。静压试验方法见附录b.3。
2)采用可靠的动测法,检测单桩的抗压容许承载力。
3)根据锤击沉桩的贯入度,选用适当的动力公式计算单桩抗压容许承载力。
2 单桩抗拔容许承载力:静拔试验方法见附录b.4。
3 单桩抗推容许承载力:静推试验方法见附录b.5。
5.2.5 施工中如对基桩桩身质量或承载力发生疑问时,可选用可靠的无破损检验
方法或按附录b.3 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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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桩的制作要求
5.3.1 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制作
1 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模板制作和装卸应符合本规范第9 章的
有关要求。
2 制作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或预应力筋的技术要求,除应
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第12 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桩的主筋,宜采用整根钢筋,如须接长时,宜采用对接焊接或
机械连接。
2)箍筋或螺旋筋必须箍紧纵筋,与纵筋交接处用点焊焊接或用铁丝扎结牢
固。
3)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预应力筋采用冷拉钢筋,如须焊接时,应在冷拉前采用
对接焊接。
4)使用法兰盘连接的混凝土桩,法兰盘应对准位置连接在钢筋或预应力筋
上。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采用法兰盘连接时,应先将法兰盘连接在预应力筋上,
然后进行张拉。
5)桩的钢筋骨架(包括预应力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1 的规定。
表5.3.1-1 桩的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纵钢筋间距 ±5
箍筋间距或螺旋筋螺距 0,-20
纵钢筋保护层 ±5
桩顶钢筋网片位置 ±5
纵钢筋底尖端的位置 ±5
3 预制桩的混凝土材料、拌制、运输和浇筑,除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第15
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混凝土桩的粗骨料宜采用碎石。
2)每根或每节桩的混凝土必须连续浇筑,不得中断,不得留施工缝。
3)桩的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在桩上标明编号、灌制日期和吊点位置,并填
写制桩记录。
4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制作偏差应符合表5.3.1-2 的规定。
表5.3.1-2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一)
混凝土强度(mpa) 符合设计要求
长度 ±50
横截面边长 ±5
空心桩空心(管心)直径 ±5 横截面
空心(管心或管桩)中心对
桩中心 ±5
20
桩尖对桩纵轴线 10
桩轴线的弯曲矢高 桩长的0.1%且≤20
桩顶面与桩纵轴线的倾斜偏差 1%桩径或边长,且不大于3
接桩的接头平面与桩轴平面垂直度 0.5%
5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制作质量除按表5.3.2-1 和表
5.3.2-2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桩的收缩裂缝宽度不得超过0.2mm,深度不得超过20mm;裂
缝长度不得超过1/2 桩宽。
2)预应力混凝土桩桩身不得有裂缝。
3)桩表面应无蜂窝、麻面。若因特殊情况出现表面蜂窝时,蜂窝深度不得超
过5/mm,每面蜂窝面积不得超过该面总面积的0.5%。
4)有棱角的桩,棱角碰损深度应在5mm 以内且每10m 长的边棱角上只有一
处破损,在一根桩上边棱破损总长度不得大于500mm。
5)预制桩出场前应进行检验,出场时应具备出场合格检验记录。
6)预制桩的吊运和堆存应符合第15 章的有关规定。
5.3.2 钢管桩制作
1 制作钢管桩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明和试验报告。
2 钢管桩的分段长度应满足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条件、运输与装卸能
力。
3 钢管桩可采用成品钢管或自制钢管。焊接钢管的制作工艺应符合有关规
定。
4 焊接管的管节制作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节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1 的规定。
表5.3.2-1 管节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
偏差部位 允许偏差(mm)
周长 ±0.5%周长,且≤10
管端椭圆度 0.5%d,且≤5
管端平整度 2
管端平面倾斜 小于0.5%d,且≤4
注:d 为管外径。
2)管节对口拼装时,相邻管节的焊缝必须错开1/8 周长以上。相邻管节的
管径偏差应符合表5.3.2?2 的规定。
表5.3.2-2 相邻管径允许偏差
管径(mm) 相邻管节的管径偏差(mm)
≤700 ≤2
>700 ≤3
3)管节对口拼接时,相邻管节对口的板边高差应符合表5.3.2-3 的规定。
表5.3.2-3 相邻管节对口板边的允许偏差
21
板厚δ(mm) 相邻管节对口板边高差凸(一)
δ≤10 <1.0
10<δ≤20 <2.0
δ>20 <δ/10,且≤3
5 钢管桩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7 章有
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焊接前,应将焊缝上下30mm 范围内的铁锈、油污、水气和杂物清除干净。
2)将焊丝、焊条、焊剂焊前应烘干。
3)焊接定位点和施焊应对称进行。露天焊接时,应考虑由于阳光照射所造成
的桩身弯曲。
4)钢管桩应采用多层焊,焊完每层焊缝后,应及时清除焊渣,并做外观检查,
每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
5)管节拼接所用辅助工具(如夹具等)不应妨碍管节焊接时的自由伸缩。
6)当气温低于-10℃时不宜焊接。
7)焊缝处外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4 的规定。
表5.3.2-4 焊缝外观允许偏差
缺陷名称 允许偏差
咬边
深度不超过0.5mm,累计总长度不超过焊缝长
度的10%
超高 3mm
表面裂缝、未熔合、未焊
透 不允许
弧坑、表面气孔、夹渣 不允许
6 钢管桩成品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5 的规定。
表5.3.2-5 钢管桩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一)
桩长偏差 +3000
桩纵轴线的弯曲矢高 桩长的0.1%且≤30
7 钢管桩防腐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
8 钢管桩应按不同的规格分别堆存,堆放形式和层数应安全可靠,避免产生
纵向变形和局部压曲变形。长期堆存时,应采取防腐蚀等保护措施。
9 钢管桩在起吊、运输和堆存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由于碰撞、摩擦等原因造
成涂层破损、管身变形和损伤。
10 钢管桩出厂应具备合格证明书。
5.4 沉 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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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桩的连接
1 在一个墩、台桩基中,同一水平面内的桩接头数不得超过基桩总数的1/4,
但采用法兰盘按等强度设计的接头,可不受此限制。
2 采用法兰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结合处,可加垫沥青纸等材料,如法兰有不密贴处,应用薄钢片塞紧。
2)法兰螺栓应逐个拧紧,并加设弹簧垫圈或加焊,防止锤击时螺栓松动。
3 桩的连接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
5.4.2 锤击沉桩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在锤击沉桩前桩身棍凝土强度应达
到设计要求。
2 桩锤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形、土的密实程度、单桩轴向承载力及现
有的施工条件等确定。
3 开始沉桩时,宜采用较低落距,桩锤、替打、送桩和桩宜保持在同一轴线
上。在锤击过程中,应采用重锤低击。
4 锤击沉桩时,应采用与锤、桩相适应的、适当弹性和厚度的锤垫和桩垫,
并在锤击过程中及时修理和更换,避免打坏桩。
5 锤击沉桩应考虑锤击振动对新浇筑混凝土的影响,当混凝土强度未达到
5mpa,距新浇筑的混凝土30m 范围内,不得进行沉桩。
6 环境温度在-10℃以下时,应尽量避免进行钢管桩的锤击沉桩工作。
7 沉桩过程中,若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
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沉桩,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
施。
8 斜坡上沉桩,应掌握桩的外移规律,并根据土质、坡度、水深、水流等情
况,斜桩尚应考虑自重的影响,结合施工实践经验,桩身宜向岸移一定距离下桩,
以使沉桩后桩位符合设计要求。
9 锤击沉桩应考虑锤击振动和挤土等对岸坡稳定或临近建筑物的影响,可根
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对岸坡和邻近建筑物位移和沉降等进行观察,及时记录,
如有异常变化,应停止沉桩并研究处理。
10 沉桩时,以控制桩尖设计标高为主。当桩尖已达设计标高,而贯入度仍
较大时,应继续锤击,使贯入度接近控制贯入度。
贯入度已达到控制贯入度,而桩端标高未达到设计标高时,应继续锤击
100mm 左右(或锤击30~50 击),如无异常变化时,即可停锤。若桩尖标高比设
计标高高得多时,应与设计单位和监理研究确定。
5.4.3 在砂土地基中锤击沉桩困难时,可采用水冲锤击沉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冲锤击沉桩,应根据土质情况随时调节冲水压力,控制沉桩速度。
2 为保证桩的承载力,当桩端沉至距设计标高为下列距离时,应停止冲水,
将水压减至0~0.1mpa,并改用锤击。
(1)桩径或边长≤600mm 时,为1.5 倍桩径或边长;
(2)桩径或边长>600mm 时,为1.0 倍桩径或边长。
3 用水冲锤击沉桩后,应及时与邻桩或固定结构夹紧,防止倾斜位移。
5.4.4 水上沉桩
1 在浅水中沉桩,一般可设置施工便桥、便道等方法进行施工;在深水或有
潮汐影响的河流中沉桩,可用固定平台、浮式平台等方法进行施工,并应设置导
向设施,防止桩发生偏移和倾斜。如桩的自由长度较大,应适当增设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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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固定平台沉桩的注意事项同本规范5.4.2 条和5.4.3 条的规定。
3 用打桩船沉桩可参照现行《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的规定执行。
5.5 沉桩质量标准
预制混凝土桩(钢桩)的沉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 的规定。
表5.5 沉桩施工要求
项目 允许偏差(mm)
直桩 1% 桩中轴线偏斜率
斜桩 ±0.15tanθ
垂直帽梁轴线 40
单排桩桩位
沿帽梁轴线 50
边桩 d/4 群桩桩位
中桩 d/2 且≤250
注:①d 为桩的直径或短边;
②深水中采用打桩船沉桩的允许偏差,按设计要求办理
③倾斜角"为桩纵轴线与垂直线的夹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