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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调查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招投标法令法规,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当前建筑市场及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于九九年三月份对工程招投标及建筑市场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问卷调查情况进行了规纳整理,提交给这次研讨会讨论,请参加这次研讨会的代表认真讨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调查情况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此次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答卷107份,涉及16个行业,24个省(市、区)。其中总承包企业23个,一级企业75个,二级企业8个,三级企业1个。年平均总产值750多亿元。被调查的企业有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规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此调查问卷还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统计数字填的不够规范统一;二是工程招投标和建筑市场是个敏感的问题,也涉及到企业的经营"密秘",对有些问题的反映有一定保留;三是部分行业和地区填写答卷较少,甚至还有空白的地区和行业。因此,反映的问题在准确性和全面性方面尚有差距。这次问卷调查是96年至98年三年统计数字,进行整理分析后,原始数据,综合数据共6000多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投标的趋势,对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投标的一些问题可初见端倪。

第二部分 现状分析
 
  从调查反映出的问题看,近几年通过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力度,尤其是贯彻《建筑法》以来,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投标取得了一定成绩。如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程度已达到80%以上,基本执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公开招标的力度正在加大,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大部分已经建立,正在发挥作用。大型骨干企业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调查也反映出,由于施工能力大于施工任务,"僧多粥少"的局面一时不会改变,建筑市场的竞争仍然很激烈。社会上的腐败问题,当前在建筑市场和投标过程中有较明显的反映。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 工程招投标问题:

1、全国平均中标率40%。

其中:专业施工企业中标率40.24%;中建系统中标率22.73%;地方建安企业中标率

47.24%.中建系统中标率低,仅是中建二局、五局的数字,不一定反映全系统情况,中建系统在全国既没有地方保护,也没有行业保护,是否有一定关系。

  一此大型骨干企业以工程造价计算中的中标率,高于以项目个数计算的中标率,说明了大企业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起的作用。如中建二局按个数中标率 35.41%. 按造价中标率52%.这两大型企业都是参与社会竞争比较激烈的。而且这两个企业邀请招标和议标中标的比例较高,显示了企业的实力和信誉。

公开招标中标的占33.55%;

邀请招标中标的占33.62%;

议标中标的占32.83%。

总的看公开招标的幅度还不大,议标范围超过了有关规定。

  中标的原因当然是靠信誉和实力。但是从中标的实际情况看,还有其它方面的一些原因。对此问卷调查难以反映出来,用反向思维的方法,可从企业填写"未中标的原因"中分析出对方中标的原因。

在"未中标原因"中:

(1)因非最高分而未中标占48.0%;

(2)投标失误占4.82%;

(3)明招暗定占15.35%;

(4)部门及业主干涉占13.83%;

(5)不正之风所致占4.8%;

(6)其它原因占13.19%。

  专业施工企业在行业外中标率为39.06%,其中铁路、有色、冶金行业外中标率较高,达60%以上。水电、通信、交通、建材系统行业外任务较少。地方企业地区外中标率为8.6%,其中东南沿海地区,中南地区外埠工程较多,地方安装企业外埠工程较多,答卷仅有的两个省级安装企业,外埠工程占一半以上。

  从中标率40%和因非最高分未中标占近50%分析,竞争是激烈的。议标工程仍占三分之一,各种非企业自身因素而未能中标占50%以上,说明当前招投标透明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二、 招标条件及业主行为

1、 前期工作及开工条件

(1)概算已经批准的占中标数的83.64%;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87.47%;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的87.8%;

(4)建设用地征用已完成的91.94%;

(5)建设资金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落实的73.57%;

(6)已批准规划,"三通一平"已经完成的86.75%。

总的看专业施工项目好于地方施工项目,也可以说中央建设项目好于地方建设项目。

2、 投标担保规范程度

  在问卷调查中,投标建设项目总数22265个,其中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和汇票的5938个, 占26.67%。中标工程7914个,履约保证金交现金的1990个,占25.14%.在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中还有一些格式不符规定和额外要求。

3、 要求垫资项目

  中标项目要求垫资的项目占28.99%.专业施工企业18.78%,中建系统34.38%, 地方企业39.35%。

  资金落实的情况也是专业工程好于地方工程。因此要求垫资的也是地方项目高于中央项目。如中西部地区资金落实程度为71.2%,为较低的。而中西部地区要求企业垫资的项目为42.27%为较高的,要求企业垫资与资金不落有直接关系。

4、 工程予付款情况

  对调查中标的7720个项目,取消工程予付款的3094个项目,占40.07%,分阶段支付的3054个项目,占39.55%,按规定给予付款的1572个,占20.36%。

  中央企业取消予付款的为29.61%,地方企业取消予付款的为50.27%。中央企业好于地方企业。从行业来看,水电、电力、交通企业情况相对较好,可能与行业投资环境有关,而行业外任务较大的企业予付款情况相对较差。如根据有色金属系统答卷的七家企业统计中标工程436个,取消予付款的201个占 46.10%,分阶段支付的222个,占48.62%,而按规定支付予付款的仅有13个,占2.98%。中建系统有45%的工程取消予付款。从地区来看,竞争激烈的地区和投资环境较差的地区、工程予付款情况较差。如东南沿海地区取消予付款的占66%,中西部地区取消予付款的占62%.

  从调查表明,有30%的工程要求垫资,而又有40%的工程取消予付款,使企业难以承受。

三、 投标压价及肢解工程

1、 压价情况

  全行业中标工程造价低于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项目为90.50%,其中专业施工企业为91.44%,地方企业为88.17%。有八个行业、两个地区的企业承揽的工程100%的压价。从十七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统计,平均降低工程造价9.88%。在这十七个企业中,有10个企业中标的工程100%的压价。据对107个企业统计,三年共完成施工产值1848亿,以此作计算,价压9.88%,企业将减少收入182.58亿元,如果推算全国情况将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十七个企业减少收入182.58亿元说明了什么?

一是虽能给国家节省部份基建投资,但还有一部分是外资或私人投资,压价国家并不受益。

二是施工企业接受到经济损失,使企业发展没有后劲,不能适应二十一世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远看也是国家的损失。10%的压价,基本上等于减少10%利润,国家税收也将受到损失。

三是对业主来讲,压价是否节省了投资,建安工程费是基本建设的后期支出,动迁费、土地征用费、设备购置费、业主机构的费用等,占比重较大,当前期费用超支时,只好来压建安工程费。业主单位极及压价而自己铺张浪费搞予算外工程也是有的。如原太公路用建高速公路投资建疗养的事实就可见一斑。

2、 肢解工程情况

1、 业主指定分包队伍或以自营名义肢解工程。

  在有效统计中标的8189个项目中,被业主肢解的工程1792个,占22%,其中专业企业承建的工程被肢解的占18.36%,地方企业承建的工程被肢解的占19.13%,中建系统承建的工程被肢解的占48.13%。从对151个不同类型的规模的企业统计,肢解工程的造价中中标造价的14.27%。

2、 地方专业主管部门如电力、消防、劳动等部门,以行政取权瓜分工程。

  被这些部门瓜分的占中标项目的20.36%.被瓜分的主要地地方企业和中建系统,地方企业占中标项目的32.93%,中建系统占中标项目的27.31%。而专业企业仅占中标项目的10%,而且从调查中反映电力、电信、林业、建材等八个行业工程项目没有被地方的有关部门瓜分。这些企业基本上在本行业内施工有关。而地方企业问题就比较严重。如黑龙江省建工集团中标项目被瓜分的占86%,占工程总价的10%.上海某住宅公司,被瓜分的项目占100%,占总造价的14%。祖国西部最边远地区的某省建筑公司,被瓜分的项目占51%,占工程造价的28%。以上数字统计可能有出入,但是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从沿海到边疆,这些权力部门通过不给验收,不给接通水电热源等手段,从中瓜分工程,维护其行业利益,坐享其成。而施工企业花费精力和投入,千方百计拿到手的项目,被别人瓜分去,施工企业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 业主自行采购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情况。

  据统计业主自行采购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占工程项目的33%,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基本一致,近几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不仅影响施工企业的利益,有时还影响工程质量,同时也会出现腐败。

四、 施工企业对建筑市场的评价

  这次问卷调查采用abc选择的办法对当地建筑市场进行评价。共有59个城市,其中直辖市4个,省会城市19个、地级市31个,县级市五个。

1、 有形市场建立情况(截止97年3月末)

已建有形市场的46个,占77.97%;

正在筹建的5个,占8.47%;

未建立的8个,13.56%。

有形市场起作用的8个,占17.39%;

有形市场基本起作用的9个,占19.57%;

有形市场作用一般的21个,占45.65%;

认为有形市场不起作用的8个,占17.39%。

2、 建筑市场规范程度

规范的有6个,占10.17%;

比较规范的有8个,占17.39%。

一般的34个,占57.63%

认为比较混乱的11个,占18.64%。

3、 地方政府对建筑业和施工企业的支持。

重视支持的12个,占20.34%,

比较重视支持的12个,占20.34%

一般的占32个,占54.24%,

认为不支持不重视的8个,占17.39%

  总的对建筑市场的评价,中间大两头小, 我们分析比较条例实际的。有些企业出于某种原因,而选择中间状态。对建筑市场各方面反映好的是太原,中直企业也有好的评价。对北京、上海、南宁反映也较好。一般的中央企业对地方建筑市场的评价较低,可能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

第三部分 存在的问题

  根据统计数字和调查中企业提供的文字材料表明,在工程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 名为公开招标,而确在进行"暗箱操作",实施"明招暗定"。

  从统计数字表明,有15%的工程由于招标单位"明招暗定",而使投标单位未中标。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反映也比较大。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有:

1、 先开标,后确定标底,使经济标的标底符合暗定的投标单位的报价。

2、 投标时间和开标间隔过长,有的投标与开标间隔三天之多之多,从中调整标底,修改评标办法等。

3、 在技术上作文章,技术标的评分标准随意性较大,缺乏透明度。对陪标单位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加大扣分,对暗定单位的问题视而不见。

4、 根据暗定单位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如某企业有什么特殊设备,干过什么特殊工程,得过什么特殊奖等,做为加分的条件,以此抬高暗定投标单位的分数。

5、 事先透露标底,使投标报价和标底接近,有的企业反映。暗定单位的投标报价和标底数竟一点也不差。

6、 还有些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为了得到投标单位的"好处"这次暗定甲投标单位中标,下次暗定乙投标单位中标,搞轮流坐庄。

  在公平竞争情况下,投标单位未能中标是能够接受的,但是由于"明招暗定",使陪标单位花了很多费用,集中精兵强将编标,主要领导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协调关系,结果完全做了陪衬,也得不到"回报",使投标单位非常沮丧。

  据分析进行"明招暗定"的,大部分在背后都有金钱交易。

二、 公平竞争受到各方面的干涉。

  在建设项目上实行招标投标办法,目的是在建筑市场进行公平竞争。但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干涉,却失去了公平性。地区领导、基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对工程项目进行干涉。

1、 通过领导写条子干扰工程投标,被称为"首长工程"和"条子工程",这种现象,由于在建筑领域腐败力的加大,已经减少。但是在有的地区还有反映。

2、 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干涉工程招投标,主要有时考虑地区或行业任务的平衡,"有钣大家吃",进行任务调解。这方面从调查的数字表明,市场比较封闭的行业比较突出。如铁路、电力、电信等。这种作法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对优势企业是不公平的,实际上保护了落后,不能优胜劣汰。如果决策有误,工程质量、工期也会受到影响。

3、 业主推翻原来的决定,出尔反尔。由于协调各方面关系,或者与原来预想结果不一致,推翻原来的决定。如有一企业在云南中标一项工程,业主又改变了原来的决定,而将工程给了另一家当地施工企业,这种作法使工程招标完全失去了作用。

总之来自各方面干涉违反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经济规律,违反了市场竞争的法规,对建筑业的发展及建筑市场的规范都是不利的。

三、 建筑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这次问卷调查企业反映最突出的是地方保护主义。也有行业封锁问题。

从全国来看市场开放程度还不够,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开放。一些施工企业反映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有:

1、 进信注册难。有的地区以各种原因不给外地企业注册,有的企业用二年的时间也注不上册,有的注册只能挂靠,或分包方式承揽任务。

2、 投标难。在投标资格审查时,把外地企业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如某省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在当地论实力、论信誉、论质量都是一流的,但是公路工程、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项目。就是不让投标。

3、 中标难。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开性也象征性吸收外地施工企业投标,但中标较难,对评标不是一个标准,本地区企业可以降低标准,而对外地企业进行刁难。地方政府官员或行业领导就明确表示不让外地或外行业施工企业中标。如某一铁路施工企业,对17个落标项目,落标造价9亿多元,进行分析时,高标、低标不能中标,合理标低也不能中标,建设单位明确表示,要保护本行业、本地区的施工队伍。

4、 经营难。打入外埠的施工企业感觉经营环境不够宽松,有"强龙压不过地头蛇"的感觉。各种收费,需要摊派也较多,从统计资料表明,外埠工程、外地、外行业工程较多的企业费用比较高。收费标准外地企业也高于本地企业。还有的质量检查标准上不一样,在出现问题处理尺度不一样, 以一些非正常手段进行排挤。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施工企业也难以胜诉,这方面的例子也是很多的。

  由于进行地方或地业保护,使有的重大工程项目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最优选择,甚至使一些企业承揽了不能胜任的工程,进行层层转包,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有的施工企业在反对别人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也希望自己得到本地方保护或本行业保护。对地方保护或本行业保护。对地方保护或待业保护应当进行探讨。如有的地方或行业企业没活干,拖欠工资,职工下岗,为了地方的安定,希望"肥水不流外人田",但这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 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是规范建筑市场最大的障碍。

  建筑领域不不正之风已曝光不少,有些是触目惊心的。这次调查统计数字表明,无处不渗透着不正之风。有个企业在填写未中标原因时,填写的因不正之风造成没有中标数竟与未中标总数相同,并解释为每项未能中标的工程均包括不正之风因素,此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大,但也反映一种倾向。

  施工企业在反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时,有的自己也在搞不正之风。施工企业之间互相倾轧,竟相压价,承诺垫资,以各种形式满足业主一些不正当要求等等。当然有的是迫于种种压力,处于无奈。施工企业的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

五、 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没有主动权,建筑市场难以发育。

  业主和承包商同时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但由于我国施工能力大于施工任务,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现象,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局面。

1、 业主的一些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建筑法》已明确规定:"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对于垫资施工国家有关部门和有的省(市、区)也有明确规定,有的甚至三令五申,但在招投标过程中压价、垫资、肢解工程,指定采购等已构成违法行为,却没有人检查,更没有人视为违法,因此有人说《建筑法》只对施工企业有约束,《建筑法》等于《施工法》。

2、 炒卖工程,层层转包,中介人捞好处,使建筑市场混乱无序。根据被调查企业普遍反映,炒卖工程,多层转包和非法分包比较普遍,个别建设单位通过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相互勾结,利用手中掌握工程发包的大权,幕后操纵中介人,向施工企业萦取各种好处费。这些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大部分都有些来头。有的利用这些人拿到一点项目,但是投入相当大,大部分上当受骗。

3、 国有企业竞争不过集体,集体竞争不过个体。主要是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受各方面的约束较大,国家很多政策都是约束国有企业的,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怪现象,国有企业承揽不到的工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却能拿到手,甚至出现了国有企业给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打工。

第四部分 改善建议

  关于招投标及建筑市场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朱閒基总理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认真贯彻《建筑法》。必须改革、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禁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同时还指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励惩治建设领域的各种腐败行为 "。整顿建设市场,解决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些问题,主要是认真落实朱閒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 在问卷调查中一些企业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1、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还应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执法监督,对于建设领域的不正之风从制度上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或不定期的抽查。

2、 加强舆论监督和新闻监督,对于大案要案应公开曝光,加强打击建筑市场的贪污受贿,决不手软。

3、 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主管招标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要认真负起责任。对建设单位上报招标文件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违反政策的问题,要给以纠正。要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有的地区招投标过程中派纪检监察部门参加。通过行政的监督提高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度。

4、 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目前有的省市或地区已有一些好的作法,应当总结推广。

5、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整顿和考核。对于非法的中介机构要取缔,对于进行非法活动,营私舞弊、炒卖工程、非法转包、以空卖空进行诈骗等,要严肃处理,取消中介资格。对于高干的配偶、子女从事建设领域中介的应视同从事经商一样予以禁止。

6、 关于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界限,便于有关地区和行业操作,纠正由于地方保护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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